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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监督 如实举报
来源:纪检监察室  作者:佚名  录入者:彭志斌  日期:2022年02月10日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检举、控告人的义务


  1.检举、控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检举、控告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吉安西管理中心信访举报途径


  1.监督举报邮箱:jxctgs6132615@sina.com


  2.监督举报电话:0791-86132615


  3.来信请寄: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号吉安南收费所院内吉安西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室


  4.信访举报二维码:如下图

编辑:  编审:胡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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